周宏祥律师主页
周宏祥律师周宏祥律师
152-6117-4247
留言咨询
周宏祥律师亲办案例
周某、梁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周宏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量:528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412刑初125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3月7日被临时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同年3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爱军,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罚款五百元,于2012年10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五百元,于2015年5月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罚款五百元,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2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2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思如,上海杰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3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宏祥、朱正功(实习),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个体。因本案于2018年2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8]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梁某权、梁某、李某、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李爱军、被告人梁某权及其辩护人余笑、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陈思如、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周宏祥、朱正功(实习)、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在重庆市开州区家中,用其网名“某流”,与居住在河北省保定市某镇、网名“某里”的田某(另案处理),合伙组建带有“某漂流”字样的QQ赌博群,开设网络赌场,隔天轮流组织群里的玩家进行QQ抢红包中雷的赌博游戏,获利归各自所有。赌博群的成员由群主(即庄家)、玩家(即赌客)组成,人数从数十人到数百人不等,另有专门的拉手负责拉玩家进群。赌博时,玩家发红包,群主抢红包。玩家每次发1个红包,分成9个随机小包,每个小包金额的尾数为“雷”,赌客预测9个小包中会含有2个以上数字的尾数,即“埋雷”,如预测2个数字即2雷,3个数字即3雷,依次类推。群主利用自己掌握的具有管理员权限的任意9个QQ号抢红包,如抢得的红包尾数中有玩家预设的全部数字,即为“中雷”,需按事先约定的赔率对赌客进行赔付。“埋雷”越少,“中雷”的机率越高,“埋雷”越多,“中雷”的赔率越高;如未中雷,则红包归群主所有。为刺激拉拢玩家,群主还会每天给发红包流水多的玩家按一定比例返利,对前三名进行奖励。周某、田某为提高赌场运行效率,还购买安装了“灵狐”机器人软件,具备自动抢红包、计算赔付金额、自动赔付、统计红包流水等功能。现查明:

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在轮到自己开赌时,与租住在江苏省常州市某区某小区的被告人梁会某权(网名“***”)合作,授予梁会权掌握的多个QQ号管理员权限,参与抢红包、进行赔付等工作,盈亏按3比1的比例分成。经对腾讯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统计,周某、梁某权所控制的QQ号抢红包的总流水达7797.05万余元。总获利60余万元,其中周某获利45万余元,梁某权获利15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于2017年12月14日起受梁某权雇用,参与在群里抢红包和进行赔付等工作,并提供自己申请的5个QQ号和6张银行卡用于抢红包和支付结算。其参与期间所抢红包总流水5731.53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协助其夫周某开设赌场,提供自己的QQ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用于抢红包和支付结算,参与对赌客进行赔付。

被告人汤某,将自己的3个QQ号、1个支付宝账号和4张银行卡提供给梁某权开设赌场使用,非法获利1万余元。

另查明,本案系由常州大学武进校区的参赌学生吴某、短期内输掉巨款后向科教城派出所报警案发。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梁某权、梁某、李某、汤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周某辩解称其无营利的目的,且未从中获利。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2、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某权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某权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属坦白,在犯罪中的作用轻于被告人周某,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某系从犯,属坦白,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属坦白,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汤某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在重庆市开州区其家中,用其网名“漂流”,与居住在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网名“某里”的某流(另案处理),合伙组建带有“某漂流”字样的QQ赌博群,开设网络赌场,隔天轮流组织群里的玩家进行QQ抢红包中雷的赌博游戏,获利归各自所有。赌博群的成员由群主(即庄家)、玩家(即赌客)组成,人数从数十人到数百人不等,另有专门的拉手负责拉玩家进群。赌博时,玩家发红包,群主抢红包。玩家每次发1个红包,分成9个随机小包,每个小包金额的尾数为“雷”,赌客预测9个小包中会含有2个以上数字的尾数,即“埋雷”,如预测2个数字即2雷,3个数字即3雷,依次类推。群主利用自己掌握的具有管理员权限的任意9个QQ号抢红包,如抢得的红包尾数中有玩家预设的全部数字,即为“中雷”,需按事先约定的赔率对赌客进行赔付。“埋雷”越少,“中雷”的机率越高,“埋雷”越多,“中雷”的赔率越高;如未中雷,则红包归群主所有。为刺激拉拢玩家,群主还会每天给发红包流水多的玩家按一定比例返利,对前三名进行奖励。周秀、田某为提高赌场运行效率,还购买安装了“灵狐”机器人软件,具备自动抢红包、计算赔付金额、自动赔付、统计红包流水等功能。

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2月1日间,被告人周某在轮到自己开赌时,与租住在江苏省常州市某区某小区的被告人梁某权(网名“某洛斯”)合作,授予梁某权掌握的多个QQ号管理员权限,参与抢红包、进行赔付等工作,盈亏按3比1的比例分成。经对腾讯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统计,周某、梁某权所控制的QQ号抢红包的总流水达人民币7797.05万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总获利40余万元,其中周某获利30万余元,梁某权获利10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于2017年12月14日起受梁某权雇用,参与在群里抢红包和进行赔付等工作,并提供自己申请的5个QQ号和6张银行卡用于抢红包和支付结算。其参与期间所抢红包总流水5731.53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协助其夫周某开设赌场,提供自己的QQ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用于抢红包和支付结算,参与对赌客进行赔付。

被告人汤某,将自己的3个QQ号、1个支付宝账号和4张银行卡提供给梁某权开设赌场使用,非法获利1万余元。

另查明,本案系由常州大学武进校区的参赌学生吴某、短期内输掉巨款后向科教城派出所报警案发。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汤某已分别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田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11月,其认识了“某流”(即周某),说好一起弄个叫“某漂流”的群,各搞各的,只是共用一个群和共同的赌客。从2017年11月到2018年2月,其和周某基本上是一人一天,其开了最少有40多次,获利应该有10来万。其和周某、梁某权都没有经济往来。

群的赌博模式就是赌客在群里发红包,一个红包拆成9个小包,然后赌客设定尾数,一般设定两个以上,设定的少,中雷赔付的就低,然后其用9个小号去抢包,赌客不可以抢,抢的话会被软件踢出群,如果抢到红包尾数和赌客发包时候设定的尾数对应,赌客就算中雷,灵狐软件就会在群里自动提醒,其就会按提示赔付。灵狐软件具有提示和统计功能,当有赌客中雷时就直接在群里跳出来中雷的是谁,以及赔付的具体金额,软件是其和周某共用的。

2.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7年12月5日左右,其被陌生人拉到三个QQ群,群主设立规则,主要是发红包,每次金额100至800,红包个数设定为9个,红包只能群主抢,发红包时随便设定几个数字,如果有红包的金额尾数与设定的几个数字全部相同,这样才算中了,其在百里漂流群里输了2万多。

3.被告人梁某权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证实其在2017年11月之前一直在QQ群里发红包玩,就是由赌客在群里发一个红包,然后红包拆分成9个包,再由发包的赌客设定尾数,红包发出来后由群主或管理员抢红包,如果抢的红包里面有赌客设定的尾数,赌客就中奖,群主或管理员会赔付。2017年11月中旬左右,周某将其加为管理员,让其帮他一起抢红包。不管输赢,其占四分之一,周某占四分之三。后来,其QQ号不够用了,就跟汤某借了三个QQ号和四张银行卡,还注册了一个支付宝,借的时候跟汤某说是玩红包的,要是赚到钱,每天给她200元左右作为好处费。到12月13日左右,其和梁某说其在QQ上玩红包,让他过来帮忙赔付,让他编了五个QQ号,还让他提供了六张银行卡,梁某专门负责他的号抢包中奖的赔付。群里的赌客有专业拉手拉过来的,也有玩家带过来的,每天在群里发红包的有100多人。其总共获利10多万。

4.被告人梁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证实2017年12月份的时候,梁某权让其帮忙红包QQ群的赔付。梁某权还叫其给了五个QQ号,用于在红包群里抢红包,这几个QQ号还绑定了其六张银行卡。其按机器人提示的赔付金额及对象通过QQ红包进行赔付,每天下午梁某权会给其两、三百不等的金额作为报酬。

5.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证实2017年11月份,“百里”打电话给周某,说要合伙开群,周某同意了。他们合伙开了一个“某漂流”群,这个群的性质就是红包赌博群,但他们是分别开的,基本上一人开一天,钱是不混合的。周某说他忙不过来,让其帮他对中雷的赌客进行赔付,其就用QQ号及其和周某的支付宝进行赔付。

6.被告人汤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证实2017年11月份的时候,梁某权向其借QQ号用于参与抢红包赌博,当时一并借给他的还有其支付宝账号和几张银行卡,梁某权承诺每天给其188元作为报酬,梁某权向其借卡、账号的时候说他占25%的股。其获利情况估计1万元左右。

7.被告人周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从2017年11月份左右和田某建立“某漂流”群,约定好各搞各的,只是共用这个群。后来其忙不过来,就和梁某权两个人专门搞这个事情,其答应给梁某权25%的盈亏作为报酬。玩的模式是参赌人员在QQ群里发红包,一个包分为9个小包,其和梁某权一起用9个QQ号来抢这9个包。发包的时候赌客会设定两个以上的尾数,也就是雷,如果抢到的红包里面有2个以上和设定的尾数重合,赌客就中雷了,就会根据相应的比例赔付。一般小金额都是梁某权使用QQ赔付,其忙不过来会叫李某帮着赔付。每天的账是机器人算的,基于其和梁某权之间的相互信任,按照分成比例进行分配,其在这个群大概赚了三四十万,但这些钱后来其在其它群参赌时输掉了。

8.相关的电子数据、账本等,证实涉案的QQ号所抢赌博红包的流水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被告人周某、梁某权、梁某、汤某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10.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五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前科劣迹情况及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梁某权,伙同被告人梁某、李某,利用互联网建立QQ群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汤某,为周某、梁某权等人组织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梁某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李某、汤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权有多次赌博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权、梁某、李某、汤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汤某已退出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梁某权、梁某、李某、汤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及其非法获利数额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梁某权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周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周某、梁某权利用在网络上建立的QQ赌博群,通过制定赌博规则,共同对该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管理,从中渔利,该赌博群参与人员并非仅限于周某、梁某权熟知的人,赌博人员均可被人拉入该群参与赌博,且该群人数众多,参赌人员已不具有特定性和封闭性,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周某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认定赌资数额、获利情况有相关的电子数据、账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及其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被告人梁某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周某、梁某权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梁某、李某、汤某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梁某、汤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梁某权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云妹

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

人民陪审员  周珊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高 婷

书 记 员  岑 月
以上内容由周宏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宏祥律师咨询。
周宏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0好评数18
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610室
152-6117-424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宏祥
  • 执业律所:
    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9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咨询电话:
    152-6117-4247
  • 地  址:
    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610室